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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范信用交易信息《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》征求意见


规范信用交易信息《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》征求意见


8月17日,为了制止和预防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,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,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促进数字经济规范持续健康发展,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《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(公开征求意见稿)》,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

随着科技快速发展,互联网领域的技术手段复杂多样,借助技术手段,衍生出一系列新型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。据了解,2018年已经修订施行了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,已不适用于当今网络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客观需要,故此增加了针对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。《规定》共七章40条,分总则、网络竞争行为一般规范、禁止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干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、禁止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其他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、监督检查、法律责任和附则。


重点内容:


《规定》提出: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、算法等技术手段,通过收集、分析交易相对方的交易信息、浏览内容及次数、交易时使用的终端设备的品牌及价值等方式,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方不合理地提供不同的交易信息,侵害交易相对方的知情权、选择权、公平交易权等,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。


交易信息包括:交易历史、支付意愿、消费习惯、个体偏好、支付能力、依赖程度、信用状况等。


☑ 在网络竞争行为一般规范方面,结合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十二条第一款“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,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”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,对互联网场景下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新的表现形式,如网络混淆、网络虚假宣传、虚假交易、网络诋毁等行为进行归纳、列举、细化。


☑ 在禁止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干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,重点对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(一)(二)(三)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,即流量劫持、妨碍干扰、恶意不兼容等进行细化完善。


☑ 在禁止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其他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,重点列举和阐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,对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(四)项“其他妨碍、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”表现予以细化,对反向“刷单”、屏蔽广告、“二选一”、数据爬取、数据“杀熟”等行为,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进行规制。


☑ 在监督检查方面,明确了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管辖原则等程序内容,与新修订的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》相衔接。明确了在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查办过程中经营者的配合义务。考虑到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专业性强等特点,执法部门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视情况引入第三方技术、审计机构,以及专家观察员等参与协助案件调查等内容予以明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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